工程质量问题谁负责?法律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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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5-18 06:15:16
   
李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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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若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谁负责?法律如何确定?
工程质量问题谁负责?法律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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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问题应该谁负责,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1、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总责,由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由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负责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六条

二、工程质量除了问题谁的责任,法律规定是什么工程质量责任分类

工程出问题一般由承包方承担责任。但如果工程竣工后通过了验收、质量没有问题,事后在使用中出现泄漏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施工时的问题,就不能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责任应由造成事故的不当使用者、或是工程的维护者负责。

五、工程质量有问题谁承担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一、工程质量有问题谁承担责任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一点也可以从民法典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承担问题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并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发包人过错包括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发包人提供或指定的设备材料不合格、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承担的分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同时规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拒收或赔偿;承包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工程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承担方的认定需要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同时发生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需要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工程质量有问题谁承担责任延伸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第七条,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第九条,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核查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的监督,按隶属关系由其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负责。第三章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第十一条,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第十二条,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监督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的建设司考核合格并领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四条,监督站的监督人员数量按监督工作量配备。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面积每3~5万平方米配备一人;工业、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督人员的配备由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各自的特点确定。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检测工程质量。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进监督工作。
(四)遵守监督、检测人员守则。第四章监督工作程序与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设计。第十七条,监督工作的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第十八条,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第五章权限与责任第十九条,监督站有以下权限
(一)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二)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在施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
(四)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到达合格方准交付使用。
(五)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第二十条,监督站及其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监督责任
(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
(二)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一条,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要退还收取的监督费。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渎职发生第二十条,
(二)、
(三)款所述情况,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督站及监督员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第六章费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厂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费。第二十四条,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并单独立帐。第二十五条,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有关开支等),购置检测议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劳保福利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的标准确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商人或社团组织在大陆投资建设的工程。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上便是成都合同纠纷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全部,其中具体对建设工程质量做出了规定,当然侧重点肯定是在监督方面。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的在线律师。

引用法规
[1]《建筑法》 第58条
[2]《建筑法》 第59条
[3]《建筑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章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第十一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四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五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四章监督工作程序与第十六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七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八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章权限与责任第十九条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3]《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5]《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六章费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6]《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7]《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8]《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9]《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10]《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1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1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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