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须预交执行款吗?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须预交执行款吗?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5-18 03:36:51
   
李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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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须预交执行款吗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2、如果法院在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6个月还未执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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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须预交执行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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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预交执行款吗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如果法院在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6个月还未执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民事诉讼法》(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扩展资料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二、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人不执行了

你好,很多人申请了强制执行之后担心时间长了法院不执行,那么法院强制执行后还会执行吗吗?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案件,在没有执行完毕之前,不会停止执行,所谓执行期已过没有法律依据。对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裁决义务而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包括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费由谁支付?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一、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纳。
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
二、申请执行时间应该是判决中所规定,对方应该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最后时间之后,你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四、申请强制执行,能执行吗?

《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其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不执行你应当向执行人住所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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