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第3人与被告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第3人与被告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5-17 17:34:04
   
孟钢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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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诉讼中第3人与被告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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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政诉讼中第3人与被告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行政诉讼中的第3人与被告有什么区别?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二、上诉状中被告人的被上诉人的上诉状可以写吗?

你好,那个多个被上诉人的上诉状的事,被上诉人可以是原审案件的原告人,也可以是原审案件的被告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有被上诉人的称谓。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则没有被上诉人的称谓。因为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提起的是抗诉、而不是上诉,原审被告人不能称为被上诉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因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在诉讼地位上不处于与被告人相对应的原告人的地位,所以不能称检察机关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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