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的工伤认定标准"
超过48小时是不能算工伤的。
48小时视同工伤,是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作出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作出的规定。
工伤与视同工伤二者的属性是不同的。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核心点是伤害由工作原因造成的,而视同工伤则不具备这一特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二、"48小时加班导致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一)工伤保险由企业缴纳,员工无需缴纳。缴费比例为工伤保险基数的0.
2%~
3%。只要是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中受伤,均可申请工伤认证。上下班途中受伤者也可申请工伤认证。工伤认证的申请时间有限制单位协助申请工伤认证的,需自受伤之日起30日内到工伤认证处填写申请表,同时递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员工自己办理的,时间可放宽到1年内,需携带的资料相同。患有慢性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等的员工,如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也可享受工伤保险。但若超过48小时死亡的,工伤保险失效。然而,48小时内未死亡、但因病致残的员工是否享受保险,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专家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政策,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四、生育险——男职工有晚育假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占基数的0.
8%,个人无需缴纳。(一)要享受生育保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通常,女方缴纳生育保险,无论男方是否缴纳,女方都可享受保险。女方不缴纳,仅男方缴纳,则女方不能享受保险。若双方都缴纳,女方符合晚育(24岁后)且为初育,则男方可享受30天的晚育奖励假。从产前检查费到分娩费,生育保险都可予以报销。分娩费用报销有一个上限,各地略有不同。以北京为例,在指定医院分娩的,一级医院最高可报销30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三级医院2700元。婴儿出生后,参保人员将婴儿出生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和其他报销凭证一并交给单位,由单位到社保中心报销。(二)女性休产假期间还可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
30(天)×假期天数。若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差额由企业补足。
三、"工伤"概念的定义与工作现场相关性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