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鉴定伤残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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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01:48:02
   
朱绵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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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职工伤残鉴定后的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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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职工伤残鉴定后的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80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未进行工伤鉴定是否能进行伤残鉴定?法律规定的具体细节"

没有做工伤鉴定能做伤残鉴定。通常情况下,超过一年的时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工伤认定部门就不会再受理了。所以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发生了工作性伤害之后,那么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三、"工伤鉴定与伤残等级认定是否可前往劳动局申请?"

您好,关于劳动局工伤伤残鉴定的问题,一般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关于工伤理赔这个问题,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参考,这个参考的依据是按照各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的。达到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的有三项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也有些地区规定该项赔偿由企业支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由企业支付给伤者)。没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你还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只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些地方没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领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不解除劳动合同,则暂时得不到。以下举例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4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1个月工资。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而《浙江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十级伤残的赔付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四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一个月。而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

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

四、"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法律规定的探讨"

没工伤认定是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当中明确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要提供工伤认定的决定,所以没有的情况之下是不能够再次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3条

五、《伤者鉴定伤残所需时间及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1、伤者进行鉴定伤残需要时间
伤者进行鉴定伤残需要的时间为差不多需要60个工作日。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2、相关法律依据
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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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九条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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