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沙坡头区律师具体收费标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
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
1000~10000元/件。
(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
1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
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6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01元至1,
000,000元
1-
5%
1,
000,001元至5,
000,000元
0.
5-
3%
5,
000,001元至10,
000,000元
0.
3-
2%
10,
000,001元至50,
000,000元
0.
2-
1.
5%
50,
000,001元以上部分
0.
1-
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六、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二、广安码头拆迁可以怎样给
码头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来修建码头。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三、中卫市沙坡头区交通违章处理需要带什么材料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四、可以因山体滑坡申请拆迁吗
可以。山体滑坡房屋搬迁需填写要申请。因为地质灾害造成的房屋拆迁,直接到乡建办去办理填写村镇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申请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