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63条一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63条
专业分析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54条的主要是什么?
专业分析
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55条
专业分析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53条
专业分析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51条
专业分析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第五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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