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方式及其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方式包括通过国家赔偿获得救济、通过向执行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获得救济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时被强制执行的行政相对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利益受损,此时是可以寻求合法的救济的。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概念、目的与实践"
【法律意见】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但是欠条则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譬如买卖、服务等。
3、区别的法律后果
1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举证责任不同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鉴于,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因此,欠条、借条的写法应当注意。
一张完整的欠条或借条一般应包括以下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此外,要注意的是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一般欠条例子
因买到(身份证号)的产品,总价款10万元整,已付9万元,尚欠1万元于今年十月十日前付清。每拖延一天,愿意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
欠款人(签名)(身份证号)
一般借条例子:
今借到 (身份证号)人民币元整(用于),年月日前还清。
借款人(签名)(身份证号)
年月日
三、"行政执行对象与行政强制执行条件"
一、行政强制对象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行政强制原则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①能不实施就不实施(a)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a)查封、扣押的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b)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c)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③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a)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b)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c)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
2、先行催告①在制作行政强制决定前要催告,实施行政强制时要说理;在催告或者实施前,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强制执行;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教育不能成为恶意逃避惩罚和制裁的漏洞)。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1、陈述权、申辩权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①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没有异议,只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违法的,应当单独就行政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②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基础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③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才可强制执行”的情况,由于基础行政决定的救济期限已过,当事人只能就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寻求救济;④针对“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法院维持了行政决定或者驳回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如果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又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集中审查强制执行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①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这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的法律知识。希望大家看了以后,能够对行政强制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四、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五、行政强制执行受理的条件及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