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物质量问题处理方法"
⒈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买受人可以主张减少价款;
⒉主张解除合同;
⒊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⒋主张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二、"处理卖方交付的产品质量问题买方的选择与行动"
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
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3、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4、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三、"买受人在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的维权途径"
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
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3、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4、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四、"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问题处理办法"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应当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应当具有的特定标准。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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