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拍卖拆迁流程详解法律上如何认定

征地拍卖拆迁流程详解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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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10:36:18
   
李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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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拍卖拆迁流程是怎样的,法律上如何认定 征地拍卖拆流程一、拟定并公布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性质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应当包括今后一段时期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面积、各类用途的土地面积、区位分布、供地进度安排、供地方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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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拍卖拆迁流程详解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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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拍卖拆迁流程是怎样的,法律上如何认定

征地拍卖拆流程
一、拟定并公布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性质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应当包括今后一段时期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面积、各类用途的土地面积、区位分布、供地进度安排、供地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出让土地后,应当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确定具体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方案根据出让计划,应当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宗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确定的进度,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拟拍卖宗地的拍卖方案。拍卖方案,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互通城市规划、发改委、市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拍卖方案应包括拟拍卖出让宗地的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市政配套要求、是否需要立项、竞买人资质要求以及拍卖方式、时间、地点。方案应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拍卖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三、拍卖宗地的场地清理及市政配套与勘测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拍卖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完成拍卖宗地的征地、拆迁、平整和市政配套等前期开发,保证拍卖宗地在拍卖前具备拍卖方案约定的条件。拍卖宗地清理、市政配套和勘测等,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前全部完成,以方便有意向的竞买人购买拍卖文件后进行现场踏勘。
四、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拍卖出让文件应当根据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入场文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拍卖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宗地图、竞买人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五、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拍卖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拍卖时间、地点、竞价方式等;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七、确定拍卖出让保留价和起拍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中土地估价,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师或者委托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保留价,在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八、组织现场踏勘和提供拍卖宗地信息咨询拍卖公告发布后,拍卖组织机构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前往现场踏勘,并在踏勘之后,组织答疑会,负责解答疑问。
九、受理竞买申请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十、审查竞买资格根据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开发资质、诚信记录进行审查,向符合条件者发放竞买人资格确认通知书及竞买号牌。举办拍卖会要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竞得人与出让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和佣金。
十二、公布成交结果拍卖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拍卖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
十三、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二、征地拍卖拆迁流程是怎样的

征地拍卖拆流程
一、拟定并公布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性质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应当包括今后一段时期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面积、各类用途的土地面积、区位分布、供地进度安排、供地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出让土地后,应当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确定具体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方案
根据出让计划,应当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宗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确定的进度,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拟拍卖宗地的拍卖方案。拍卖方案,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互通城市规划、发改委、市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拍卖方案应包括拟拍卖出让宗地的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市政配套要求、是否需要立项、竞买人资质要求以及拍卖方式、时间、地点。方案应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拍卖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三、拍卖宗地的场地清理及市政配套与勘测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拍卖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完成拍卖宗地的征地、拆迁、平整和市政配套等前期开发,保证拍卖宗地在拍卖前具备拍卖方案约定的条件。拍卖宗地清理、市政配套和勘测等,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前全部完成,以方便有意向的竞买人购买拍卖文件后进行现场踏勘。
四、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
拍卖出让文件应当根据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入场文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拍卖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宗地图、竞买人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五、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拍卖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拍卖时间、地点、竞价方式等;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七、确定拍卖出让保留价和起拍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中土地估价,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师或者委托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保留价,在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八、组织现场踏勘和提供拍卖宗地信息咨询
拍卖公告发布后,拍卖组织机构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前往现场踏勘,并在踏勘之后,组织答疑会,负责解答疑问。
九、受理竞买申请
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十、审查竞买资格
根据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开发资质、诚信记录进行审查,向符合条件者发放竞买人资格确认通知书及竞买号牌。举办拍卖会要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竞得人与出让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和佣金。
十二、公布成交结果
拍卖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拍卖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
十三、签订出让合同
竞得人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征地拍卖拆迁流程是怎样,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征地拍卖拆迁流程是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报名提出申请提交资格身份证明文件,交付履约保证金;拍卖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和资信进行审查、核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竞买资格证书;公开拍卖,拍卖成交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缴纳交易服务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法律依据
《拍卖法》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引用法规
[1]《拍卖法》 第四十五条
[2]《拍卖法》 第五十二条
[3]《拍卖法》 第五十五条

四、征地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法律规定征地拆迁步骤是怎样的

(一)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六)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征地拆迁的流程

1.征地拆迁程序是

1、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公告;

2、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3、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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