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六十一条的说明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六十一条的说明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6 09:15:40
   
王登豹律师
王登豹律师
江苏滳航律师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若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六十一条的说明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六十一条的说明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六十一条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六十一条的说明

专业分析
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撤销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专业分析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规定有哪些?

专业分析
除公告期限外,本办法规定的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

四、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哪些?

专业分析
质检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质检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情况。

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二十六条是什么

专业分析
质检部门作出的准予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六十一条的说明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

阅读文章后仍有疑问律师在线解答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0

大家都在问

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本地在线律师

查看更多

猜你喜欢

城市律师
分类律师
展开全部
首页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质量纠纷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六十一条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