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浙江招标投标条例第17条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7条是怎么规定的?
专业分析
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第23条规定什么?
专业分析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
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3条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反映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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