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间不正当竞争要怎么处罚,法律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
对于银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情节等因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可以并处罚款等。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被处罚的银行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一条
二、要处罚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不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理由如下
虽然第十三条确实规定,抽奖式有效销售不得超过5000元。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奖金过高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则会使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导致价格信号失真,并且可能引诱消费者作出非理性消费决策,严重扭曲市场机制,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奖品的价格会归到销售的产品上,从而扰乱市场。
但本案中,公司还未开业,抽奖的目的不是为了推销商品,而是聚集人气,所以应该不能看作是有奖销售。
三、银行间不正当竞争要怎么处罚
专业分析
对于银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情节等因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可以并处罚款等。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被处罚的银行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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