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一次 上海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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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等作出了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一次性赔偿的说明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一次性赔偿金的管理和变更问题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高额赔偿,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风险。有一个小孩子受伤害,造成严重的残疾,判决赔偿200万元,全部被小孩子的父母掌控起来,并没有拿出多少钱用于小孩子的治疗,小孩子死了,其父母全部占有了这笔赔偿金。对此,有的法院介绍了经验,将高额的赔偿金托付银行监管,监督使用的性质,避免他人支配赔偿金。会议认为,这个做法是很好的,应当借鉴。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将来的多次性赔偿,现在规定了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赔偿,一种是定期金赔偿。在实践中,采用定期金赔偿的是极少的,一般都是采用一次性赔偿。存在的问题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需要增加的,司法解释已经做了规定,这就是“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但是,在赔偿期限内受害人死亡的,要不要也予以变更,予以减少某法院受理一起案件,判决赔偿11年,共11万元今后治疗的赔偿金。判决生效后没有几天,受害人就死了。对于这11万元,受害人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而侵权行为人要求退回这笔赔偿金。理由是这笔赔偿金是今后的治疗费用,现在不用治疗了,应当予以退回。会议对这种情况有两种意见,多数人意见认为不必退回,因为受害人死亡,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这笔治疗赔偿金可以相当于死亡赔偿金。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退回,如果需要确定死亡赔偿金,则应当另行判决。会议倾向前一种意见。人身损害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一次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温馨提示】以上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相关的律师,我们会为您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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