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合议庭人员回避规定详解

行政诉讼合议庭人员回避规定详解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6 02:52:56
   
陈亦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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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诉讼合议庭人员回避规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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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政诉讼合议庭人员回避规定详解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行政诉讼合议庭人员回避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合议庭人员回避规定审判人员和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会影响公证审判,审判人员需要回避。在案件审理前期,原告和被告可以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的申请,但是必须要说明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

二、负责行政复议的部门有哪些?行政复议是由政府的那个部门负责啊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三、行政合议庭回避

合议庭是合议制审判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审判活动普通适用的基本形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防止审判工作中出现主观片面断案、个人专断、徇私舞弊,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1、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审级、法院的级别、案件的性质及影响程度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有相应的不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应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的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对案件评议的原则。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应当坚持民主原则。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作出表决时应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笔录。其中的少数是指没有超过合议庭成员人数的半数。评议笔录由全体合议庭成员在认真审阅确定无误后签名,对评议情况应当保密。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复杂、疑难、重大的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四、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否有特殊之处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因此,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根据情况可以分别组成三人合议庭,或者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部分,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在这两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参加表决的事项不同,但对表决事项与法官具有相同的权利。

五、行政拘留,行政复议,怎样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

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所地、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六、两个部门同时受理行政复议怎么办?

专业分析

1、两机关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2、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3、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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