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正当竞争倾销行为有哪些?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
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经营者只要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其他一切以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均属倾销。以上就是关于不正当竞争倾销行为的相关解答。
引用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1条
二、哪些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和可撤销的?
1、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下列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届满时生效。
三、国际反倾销法的主要是什么?
专业分析
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厂家的利益,维护正常的
国际贸易秩序而对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口国为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一种合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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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倾销企业强制应诉方法,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
反倾销应诉是指对外国的反倾销投诉,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及时应诉
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立案调查通知后,应及时报名应诉,快速作出反应。
2、聘请律师
尽快聘请通晓反倾销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反倾销实践经验丰富、对中国国情比较熟悉、与当地反倾销调查机构联系密切的律师(包括当地和国内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3、填写问卷
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律师及时向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应诉企业的意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调查问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律师认真填写,按时递交至反倾销调查机构,并随时准备对进一步的补充问卷进行回答。
4、准备核查
实地核查是反倾销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国外调查机构在核查时均极为认真、细致、严格。因此,应诉企业必须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充分、认真地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5、参加听证会
反倾销调查的进展情况,应诉企业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使反倾销案件向有利于应诉企业的方向发展。
6、提出中止协议
在初裁后,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地提出签订中止协议的请求,以争取对应诉企业有利的。
7、行政复审
在应诉企业的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应诉企业可以当地反倾销法律的规定申请复审,以便重新进入该市场。
如果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出口被调查产品,也可以提出复审。
8、司法审查
应诉企业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可以向当地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要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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