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发包人影响使用工程中途停建工程

如何处理发包人影响使用工程中途停建工程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5 19:28:39
   
陈亦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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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和分包是工程建设中的常见现象,这样可以加快工程的完成速度,但是如果接受转包和分包的公司并不能及时完成,就会因此产生转包分包纠纷。
如何处理发包人影响使用工程中途停建工程
如何处理发包人影响使用工程中途停建工程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如何处理发包人影响使用工程中途停建工程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如何处理发包人影响使用工程中途停建工程

专业分析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1]《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二、发包人将好的分项工程项目肢解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总包单位可以怎么进行处理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行为被法律明确禁止;总包单位在发现发包人肢解发包工程时,应与发包人协商,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考虑请求法院确认发包无效。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引用法规
[1]《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三、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应该如何处理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1]《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四、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应如何处理

专业分析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五、发包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吗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六、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的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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