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哪些情况下建设工程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哪些情况下建设工程无效?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9-07 22:21:45
   
廖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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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什么情况下建设工程无效合同 下列五种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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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什么情况下建设工程无效合同

下列五种情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建设工程合同,凡其和形式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建设工程无效合同。

二、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百九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百九十一条

三、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不一定。转包、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属无效。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风险提示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3、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提示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无效后,还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需要看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1、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提示追讨工程欠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重视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引入风险意识。
三、要遵循人性化服务,工程欠款催缴工作要循序渐进。
四、要抓住案件重点,在法庭上用事实说话。

六、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按以下情形认定

1、若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起诉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则合同有效。

风险提示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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