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4-29 05:30:50
   
焦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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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土地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法律依据是什么?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土地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土地转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引用法规
[1]《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一条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

1、土地交易中心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公告。

2、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报名,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材料,购买拍卖地块资料和拍卖须知。

3、土地交易中心受到竞买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竞买资格的,准许其报名并购买挂牌竞买文件。

4、竞买人提交保证金,在规定的地点和日期,进行书面报价,最高价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5、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缴纳保证金。

6、竞买成交后竞买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成交价50%的出让金。

7、中买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向用地审批窗口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同时可分别向计划和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8、中买人出让金到位60%后,到用地审批窗口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地籍处可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必须的土地登记。

9、具备开工条件或全部交地前,中买人须按要求向土地交易大厅用地审批窗口提交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布置图原件等批件各一份。

10、中买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完全部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到土地交易大厅登记发证窗口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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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能否仲裁,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如果合同的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签订了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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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四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1]《仲裁法》 第四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四、法律规定土地转让合法吗?

土地转让合法,但是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如下

1、已经被依法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不得转让;

2、已经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

3、其它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书面同意时,不得转让;

4、没有依法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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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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