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起诉程序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起诉程序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4-29 01:28:43
   
彭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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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倾销行为还是补贴行为,其实都是贸易中的一种手段,但这样的手段往往就会给其他的竞争对手造成一定的压力。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起诉程序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起诉程序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起诉程序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起诉的程序?

专业分析
境内还是境外起诉,建议具体咨询律师。如有需要,可联系咨询讨论。

二、反倾销诉讼的程序和证据

随着世界贸易距离的拉大,越来越多人在分享全球市场,各种产品纷纷涌入不同的国家,有些产品的冲击性较强,直接影响到当地的自主产业,破坏进口国的市场平衡。所以,要是发现有倾销行为的,我国规定可以由有关组织去有关部门那申请反倾销调查。另外,在民间,也有中介组织也可以致力于反倾销斗争。按规定,中介可以组织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如申请是由中介组织提起,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外,申请人往往还需提供以下信息和

1、行业协(商)会章程;

2、会员企业的情况,通常为会员企业的名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提起反倾销申请的会员企业信息及其生产的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

4、会员企业对反倾销持支持还是反对意见的证明文件;

5、会员企业授权协(商)会进行反倾销的委托书;

6、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关于下面几个联系的证据

1、倾销;

2、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3、倾销与所称损害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需要注意地是,只有具备上述条件,当局才会受理或进行反倾销调查。否则,会被拒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调查。相关反倾销法的规定,反倾销诉讼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反倾销调查的提起与受理;

2、初步裁决;

3、价格保证;

4、临时措施;

5、征收反倾销税。

三、被倾销有利益损失誰可以提诉讼?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进口商受利益驱动,低价倾销商品,严重影响进口国的市场。要是在进口商品的倾销中有利益损失的,损失较大的,那么可以就此提起反倾销诉讼。因为进口商品的倾销行为可能损害不止一家国内企业的利益,所以受有利益损失的商家就不知道谁可以提诉讼。事实上,区别于其他诉讼,反倾销诉讼的提起主体具有特殊性。反倾销诉讼并不是任何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都能够向国家的反倾销主管机构提起的。只有遭受倾销的行业或某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才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诉讼。例如,美国,只有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和遭受倾销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或批发商、工会或行业协会才能提起反倾销诉讼。另外,在确定了诉讼主体之后,要按下面的步骤走反倾销调查的程序

1、提出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可以由一个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或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代表,向有关当局以书面申请提起反倾销调查,也可以由有关当局决定进行反倾销调查。

2、得到初步裁决在《反倾销守则》规定中,各缔约国有关当局需要按守则规定的程序迅速展开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初步的裁定。

3、要有价格保证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主管当局在收到出口商修改其商品价格或停止向该地区以倾销价格出口其商品的自动保证后,如果认为倾销的损害因此将可以消除,那就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但要是主管当局如认为其价格保证是不现实的,也可拒绝其价格保证。

4、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另一种是担保(保证金或现金存款)。

5、征收反倾销税按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税额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倾销幅度,不可超过但可少于该倾销幅度征收。

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异地起诉吗?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的问题,进行诉讼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五、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否可以撤诉后再起诉?

专业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是会受理的,但是如果构成重复起诉法院是不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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