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不构成
一、违法发放贷款没有造成损失的也可能构成犯罪,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即使没有造成损失,也构成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二、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对方构成要件是什么?
相对方构成要件就是主体要件,需要是单位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其他普通法人组织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金融机构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话,罚金由单位承担。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贷款。所谓贷款,是指贷款人
(我国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指的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贷款没有造成损失能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1、违法发放贷款没有造成损失但是数额在一百万以上就会进行追诉,构成犯罪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二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一百八十六条
[1]《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三、违法发放贷款没有造成损失能否构成违法发放信贷罪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没有损失造成,罪名是否成立;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没有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但不排除会被处以其他非刑罚处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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