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条?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4-28 21:31:44
   
彭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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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海事,泛指航运(海事事务)和海上的一切相关事项,如航海、造船、验船、海事海商法、海损事故处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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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和其他

专业分析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引用法规
[1]《海关法》 第六十一条
[1]《海关法》 第六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条新规

专业分析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引用法规
[1]《海关法》 第六十一条
[1]《海关法》 第六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四条是怎样规定的?

专业分析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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