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除,如何处理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

建筑拆除,如何处理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9-29 15:04:02
   
杨慧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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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补偿 1、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应当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或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
建筑拆除,如何处理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
建筑拆除,如何处理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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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补偿

1、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应当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或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1]《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二、耕地建房拆除有补偿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对于“耕地建房拆除是否有补偿”这个问题,个人观点如下
第一、耕地建房需要看是否取得审批手续,如果取得审批手续,同意建房,拆除应予补偿。
第二、耕地建房未取得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可以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第三、例外情况就是要看各地具体政策,对于耕地建房是否补偿有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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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三、临时建筑拆迁是否应当予以补偿

临时建筑拆迁可以有补偿,具体根据是否超过批准期限判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根据情况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四、违章建筑拆除补偿是否存在?

违章建筑的存在有其正当性,就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遇到拆迁或者拆除,不但应当补偿,而且还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足额补偿。

五、违章建筑拆除是否有补偿,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违章建筑根据法律规定被要求拆除,没有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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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2]《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1]《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1]《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六、临时建筑拆迁有补偿吗?

1、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应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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