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是怎么规定的?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4-27 08:29:52
   
杨军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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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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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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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什么?

专业分析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何新规定?

专业分析
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什么规定?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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