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2023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2023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9-25 10:57:58
   
李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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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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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南京积分落户细则""积分落户新政"[1]

南京积分落户细则根据《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可以将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区域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市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第六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第七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第八条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一)根据申请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二)根据申请人在本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第九条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服兵役情况、住房情况、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十二项指标。(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四)根据申请人服兵役情况确定是否加分。(五)根据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六)根据申请人婚姻状况确定是否加分。(七)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八)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九)根据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十)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十一)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十二)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第十条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第十二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第十四条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第十六条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第十七条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八条按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区公安机关对积分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相关部门的减分项审核,总积分已达100分以上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第十九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第二十条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申请人所得积分的分值为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第二十二条对积分落户办理中的受理、审核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引用法规
[1]《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1]《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二条
[2]《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三条
[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四条
[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五条
[5]《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第六条
[1]《江苏省居住证》 第七条
[2]《江苏省居住证》 第八条
[3]《江苏省居住证》 第九条
[4]《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条
[5]《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一条
[6]《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二条
[7]《江苏省居住证》 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十三条
[8]《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四条
[9]《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五条
[10]《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六条
[11]《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七条
[12]《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八条按照第七条
[13]《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九条
[14]《江苏省居住证》 第二十条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
[15]《江苏省居住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16]《江苏省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17]《江苏省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
[18]《江苏省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19]《江苏省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二、2023年南京积分落户细则

南京积分落户细则根据《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可以将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区域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市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第六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第七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第八条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一)根据申请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二)根据申请人在本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第九条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服兵役情况、住房情况、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十二项指标。(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四)根据申请人服兵役情况确定是否加分。(五)根据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六)根据申请人婚姻状况确定是否加分。(七)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八)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九)根据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十)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十一)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十二)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第十条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第十二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第十四条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第十六条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第十七条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八条按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区公安机关对积分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相关部门的减分项审核,总积分已达100分以上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第十九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第二十条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申请人所得积分的分值为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第二十二条对积分落户办理中的受理、审核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引用法规
[1]《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1]《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二条
[2]《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三条
[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四条
[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五条
[5]《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第六条
[1]《江苏省居住证》 第七条
[2]《江苏省居住证》 第八条
[3]《江苏省居住证》 第九条
[4]《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条
[5]《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一条
[6]《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二条
[7]《江苏省居住证》 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十三条
[8]《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四条
[9]《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五条
[10]《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六条
[11]《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七条
[12]《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八条按照第七条
[13]《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九条
[14]《江苏省居住证》 第二十条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
[15]《江苏省居住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16]《江苏省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17]《江苏省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
[18]《江苏省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19]《江苏省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三、天津积分落户政策——2023年

如果积分申请人五项社会保险全部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可积12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积4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满一年各积2分。对于积分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不足一年的,积分可按不同险种的分值计算到月后再累加。如参加积分的参保人员提供了只有3个月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天津积分落户政策按照分值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满一年积4分,满一月应当计算为0.

33分,参保3个月则计算为0.99分。这样规定,既保护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计算方法简便,操作性强。

四、北京积分落户细则怎么规定的

1.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积分落户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牵头开展联动核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工作统筹协调。

2.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积分落户指标审核、信访及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将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积分指标的审核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上述各部门共同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四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第五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该用人单位应在京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可填报提交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在申报阶段内,申请人可修改所填报的积分指标信息、查看指标审核结果、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发起复查并查看复查结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的主要积分指标信息进行核查。
第七条 对部分指标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比对核查或对核查结果有异议需要发起复查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系统内上传相关凭证材料。相关部门将视需要在审核过程中或取得落户资格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查验或组织开展联动核查。
第八条 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申请人可查看本人所填报的各项积分指标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该阶段依托系统提出申诉。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
第九条 在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本人最终积分及排名。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口调控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落户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初步确定年度落户人员,落户规模和落户人员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落户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及各项指标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符合落户条件的,取得年度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京落户手续,落户资格保留2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一条 经公示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以及与随迁子女有关的申请人婚姻凭证。随迁子女系2016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生育第一孩、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第二孩,或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两孩以内的,可不提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模板见附件1)。上述材料经区指定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经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通过后,可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函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落户后应依法注销《北京市居住证》。
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的自管公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虽无合法产权住房,但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第十三条 经核查取消积分落户资格,或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第三章 指标解释
第十四条 资格条件解释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第十五条 积分指标解释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指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就业,且实际就业地在北京市内。
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具体年限从1998年7月1日起,以申请人在京正常累计缴纳最多的险种月数除以12计算,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该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本细则发布之日(不含)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本细则发布之日(含)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连续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1分积;连续居住本人、配偶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0.5分积。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同一时间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不重复计算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三)教育背景指标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外学历学位。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分别比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赋分规则,自毕业日期起往前扣除相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职住区域指标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
上述情况分别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确定积分,不足12个月不积分,最高加12分。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居住地以申请人自有住所所在行政区域判断。申报本项指标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五)创新创业指标

1.在科技、文化领域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2.在科技、人社和文化领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3.在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申请人,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加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
(六)纳税指标

1.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年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

0”。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

2.涉税违法行为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被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罚款),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年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年龄计算时间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月1日。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45周岁以上不超过46周岁的,加16分;46周岁以上不超过47周岁的,加12分;47周岁以上不超过48周岁的,加8分;48周岁以上不超过49周岁的,加4分。49周岁以上不加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具体标准见附件4)
(九)守法记录指标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是指以本市公安机关为行为主体,对各类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次数以市公安局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 除专门明确的截止时间外,本章中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教育背景指标、职住区域指标、创新创业指标、荣誉表彰指标的计算均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四章 失信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确保所填报指标信息真实准确,并共同对填报指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并迁回调京前户籍所在地。对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相关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过程中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做出承诺的失信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落户手续办理前,发现申请人曾因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终止其积分落户办理程序,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应予取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本操作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引用法规
[1]《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二条
[2]《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三条
[3]《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4]《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五条
[5]《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六条
[6]《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七条
[7]《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八条
[8]《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九条
[9]《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十条
[10]《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1]《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
[1]《北京市居住证》 第十三条
[2]《北京市居住证》 第十四条
[1]《北京市居住证》 第十五条
[2]《北京市居住证》 第十六条
[3]《北京市居住证》 第十七条
[4]《北京市居住证》 第十八条
[5]《北京市居住证》 第十九条

五、北京积分落户政策北京积分入户政策简介

根据规定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如下: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六、北京积分落户政策有哪些?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北京积分落户政策效果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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