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行政行为分类有哪些?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2、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方法)
1、行政征收,行政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4、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5、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为。
6、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7、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使之获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10、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核查、监督的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再者,情况紧急,来不急经过必要的程序,如消防队为救火拆掉一个障碍房子。
四、行政许可主体的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相关词条审批主体,行政审批主体
专业分析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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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二条
[1]《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三条
[1]《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