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包含哪些赔偿?

医疗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包含哪些赔偿?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9-20 15:18:36
   
王德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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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赔偿数额的多少也是可以计算的。计算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
医疗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包含哪些赔偿?
医疗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包含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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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因果关系的医疗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包含哪些赔偿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二、医疗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赔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医疗损害的范围有哪些,医疗事故是否包括医疗损害。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损害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四、规定医疗过失赔偿规定医疗责任范围内的过失伤害赔偿

医疗过失也包括两种形式,即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这种过错也可能构成犯罪,即医疗事故罪
医疗过错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335条

五、医疗事故赔偿原则是什么?医疗赔偿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是否有赔偿原则?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社会的发展变化要求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必需发生变化,任何僵固的规定都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尤其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较快,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收入变化较快,用一种不变的规定限额长期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我国的损害赔偿原则,确定了一系列的关于处理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那么,这些赔偿原则都有哪些?请看下文

六、医疗损害责任的推定过错有哪些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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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限定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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