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权的承包经营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权的承包经营问题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9-19 19:19:25
   
侯国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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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权的承包经营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权的承包经营问题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权的承包经营问题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土地流转,土地流转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这个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请工作土流网更新。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

二、承包土地经营权能否继承,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权利和限制.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以上就是关于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答,请采纳.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听律网网相关律师,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15条

三、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的流程有哪些?

(一)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二)审核、登记

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县、乡(镇)土地流转服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流转的客体一般为“四荒地”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流转方式有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这里所说的入股,主要是指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或者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以股份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

3.所谓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主要是指承包人将承包经营权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否合法,有相关法律依据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需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要是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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