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领证可以跨省吗?
1、可以,《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结婚登记条件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引用法规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二、男女双方都跨区可以领结婚证吗男女双方之间可以领离婚证吗
1、结婚证不可以跨区办理。结婚证要在户口所在的区婚姻登记处办理,其他区不行。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引用法规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三、离婚手续可以跨省办吗?
在我国跨省可以办
离婚手续吗这个问题,具体规定为,只要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就可以在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与双方的户口在哪没有关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
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引用法规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2]《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3]《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四、跨省补办身份证的合法性与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跨省能补办身份证。法律规定,补办身份证的地点一般是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过法律也允许公民在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的更换、挂失、补办手续。比如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异地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就可在异地受理点补办身份证。但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引用法规
[1]《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五、离婚手续可以跨省跨省办吗
关于“离婚手续可以跨省跨省办吗”的相关解答如下在我国跨省可以办离婚手续吗这个问题,具体规定为,只要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就可以在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与双方的户口在哪没有关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您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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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2]《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3]《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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