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一年彩礼退吗,在一起生活了一年也有证,十万彩礼钱需要退还吗()
1、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二、结婚一年未领证离婚后彩礼是否退还
结婚一年没有领证离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即使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也不能算是夫妻,此时没有达到男方结婚的目的,所以需要返还彩礼。
三、领证结婚一年,离婚需要退还彩礼及分摊酒席费用吗
1、一般是不予返还的,除非因为彩礼的给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2、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如果结了婚,说明赠与的条件已经具备,赠与已经完成。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返还。但是,法律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下,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
1第一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可以返还。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返还。那么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什么呢?法律是这样解释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以,生活困难,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困难。而不是和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困难。所以,如果结婚后一年离婚。符合上面所说的两种情形的话,彩礼就要返还给男方。
四、离婚后女方退彩礼需要哪些手续?
有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五、结婚4年没有领结婚证,实际婚姻关系,彩礼可以退吗
1、我国现在不承认事实婚姻,你们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不是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不是合法夫妻。彩礼应当退回。
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六、结婚多年,妻子每天要离婚,却不愿离婚,彩礼钱能退吗?
给付彩礼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看赠与相对方可以判断彩礼钱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彩礼钱是赠与给双方的,则该笔款项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分割。如果证据材料证明,彩礼钱就是一方父母或一方赠与另一方的,则该笔款项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赠与行为在财产转移完成交付时已经完成,原则上无法撤销赠与,即该笔款项无法要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如果符合前述条件,给付彩礼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如果符合前述条件,给付彩礼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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