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一房多卖,开发商一房多变卖,银行一房变卖,怎么办?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一房多卖,开发商一房两卖,银行一房二卖,如何解决?
一房多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开发商和房地局的共同责任。1、现在可以要求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不可能在办理到你的产权证。那么,你就可以以合同欺诈,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这就变成刑事了。原因是,开发商恶意合同欺诈。如公安机关不受理,那么你可以采取起诉方式要求开发商赔偿。
2、房地局,审查不严格。你如果做了贷款,那么需要地产做抵押,这就变成房地局审核不严格,一套房子多次抵押(事实上,即使没有一房多卖,你的房子在你之前也被抵押过了,那就是开发商抵押个银行了)。
3、银行的责任,银行在你的房产没有给开发商解除抵押前,是不可能再次让第三房抵押的。所以,一房多卖,涉及的部分比较多,建议请专业律师帮助你。
二、一房多卖的房产,买家一房多变卖,卖方如何处理?
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要求出售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一房多卖,该如何处理?
因为房价上涨,一个房子两次出手,乐了卖家伤了买家。现在的二手房市场中,经常出现同一套房源报出多种价格的现象,中介人员从中操作的本质是房源代理制度的缺失,尽管早在2021年北京市就出台了相关规定,“同一套房屋只能委托一家中介机构申请核验,未经房主书面授权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不得居间、代理销售该房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该“规定”早已流于形式,在其他地区更是不受重视。这就造成了“一房多卖”纠纷时有发生。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购房者该如何解决问题?1、前后合同均未履行或均已履行时,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因为商品房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各买受人享有平等债权。债权平等不仅体现在出卖人与各买受人之间,也体现在各买受人之间,任一买受人都不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的权利,均可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但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出卖人向前后买受人均已履行合同,比如向一买受人交付房屋,向另一买受人交付钥匙时,应当由出卖人选择向何买受人履行过户登记手续。
2、如果后买受人与出卖人并无恶意串通前提下,后买受人是善意的并且房屋已过户给后买受人,导致先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这时,先买受人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来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如果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且将房屋过户给后买受人,而后买受人又出卖过户给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根据物权公示主义,先买受人不能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张合同无效。该条规定这时,先买受人已无法取得房屋,只能依据第八条行使相应权利救济。该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四、一房多卖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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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好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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