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如何应对医疗纠纷?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医疗纠纷处理方法
你好,医疗纠纷怎么处理的方法是第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进行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处理结束。第三,如果不服协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跳过第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依法判决。
二、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关于医疗纠纷如何处理,怎样更好地调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根据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实践经验,基本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这个原则在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即使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调解,调解组织能调解的纠纷,也要做到依法自愿,不能追求成功率,违规调解。《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的两类纠纷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对于这类纠纷,没有有关部门授权,调解组织坚决不要介入。
第二、坚持公正公平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纠纷的性质,把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非法行医的界限,该调解的依照规定程序依法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要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属于医疗服务有瑕疵的,要依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若患者属于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为医疗机构分忧,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属于非法行医的,要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要坚持服从大局。人民调解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服从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情、法、理结合,把人民调解与思想政治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结合起来,引导当事人以社会公德处理人际关系,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努力提高调解效果。在接到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报告后,要迅速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稳定当事人情绪,及时做好医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调,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坚持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专业性较强,调解的难度也比较大,这就要求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一定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要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纠纷审查、调解前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平公正调解,依法达成协议,督促履行协议等工作流程,保证调解程序完备,业务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妥善保管。
引用法规
[1]《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第22条
三、医疗纠纷向卫生局哪个部门投诉,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四、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应该怎么处理”的解答如下1.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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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医疗事故已成为我国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患者若想要获得赔偿则需要确认医院对医疗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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