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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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09 02:53:30
   
陈亦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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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当消费的权益受到商家的侵权的时候,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就需要和商家打消费纠纷的官司。
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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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定义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惩罚性赔偿中欺诈的定义及分类

惩罚性赔偿中欺诈的定义是通过隐瞒等相关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是服务,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是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是按照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是提供服务的三倍来确定。

二、如何进行欺诈赔偿?

名誉权与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两者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从定义上看,名誉权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维护其名誉安全而不受侵害的权利,而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生活自由与保密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二者客体不同。从民法角度而言,名誉权的课题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而隐私权则是权利人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
其次,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为故意以侮辱与诽谤来减损他人的名誉,前者为以暴力或语言文字等方式毁损他人名誉,如剥光他人衣服、嘲笑辱骂他人等;后者为以语言文字方式捏造有损名誉事实并广为散布,如宣扬某公司财力亏空、将要倒闭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于非法获得或未经许可非法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
再次,侵权的后果不同。名誉权的侵犯往往是利用虚假的信息,所以如果查明事实,可以否定虚假的信息,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式来加以救济。隐私权的基础在于其客观性和秘密性,如果被公开,就丧失了秘密性的基础,也就不再成为隐私,所以是无法像救济隐私权一样的方法来补救。
最后,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同。侵犯名誉权实行的是过错责任,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构成要件。而对隐私权的侵犯则实行严格责任,侵犯隐私权也不一定要以造成精神损害为后果,只要有非法获得、未经许可而公开的行为,就产生侵权的结果。
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需要捏造事实进行侮辱诽谤,后者是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披露事实。

三、惩罚性赔偿欺诈的认定

1、须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的行为必须先行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其转租行为的有效还是无效就处于待定状态,只有取得出租人的事后同意或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该转租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2、房客查看房主产权原件,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的产权人与身份证相同。并索取复印件做为租房合同附件。

3、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5、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既享有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也享有承担新转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权利义务。当然,这一注意事项也可以因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进行协商后予以变更。

6、当有房客来租房时,女房主一定要有男性家人陪伴,对自身的安全也有一定的保护,在租房时需在这方面应该十分注意。

7、签租房合同时一定不能大意草率,不着急签字。

四、民法中的欺诈与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所需要对受害者的赔偿超过受害者的相关损失。《消法》第一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于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实体条件,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有三个条件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时有欺诈行为;②消费者受到损害;③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只有一个条件,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只要有损害,不管有无欺诈,都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三条件”说中的第三个条件是该条适用的程序要求,并不是实体条件。第二种观点忽视了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损害的存在。第三种观点忽视了经营者的主观要素——故意还是过失。因此综合起来看,消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实体条件适用两条件说。(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时有欺诈行为何为欺诈行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但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有损国家利益的无效。《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这两部法中都提到了一个词“欺诈行为”,但都未对其含义加以界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但不同的学者见解各异,如佟柔教授认为,“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3]。”有的学者提出在消费领域,不管有无欺诈,都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意或者过失都造成了损害,而且在实践中对于故意还是过失很难进行认定,所以对于欺诈,不考虑其主观因素。基于此,《消法》中的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经营者主观上有故意;②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③消费者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④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二)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损害惩罚性赔偿是依附于补偿性赔偿之上的,对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而补偿性赔偿是以损害为前提,即无损害无赔偿。我国《消法》第49条也体现了此精神,该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受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可见,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必须以有损失为前提,有补偿性赔偿并不必然引起惩罚性赔偿,想要得到惩罚性赔偿还需满足惩罚性赔偿的特殊要求,即以消费者的请求为条件,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消费者没有提出增加赔偿的请求时不予主动适用。

引用法规
[1]《消法》 第三个条件是该条
[1]《消法》 第49条
[1]《消法》 第49条

五、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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