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共同诉讼
1、人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是共同诉讼。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3、只有共同诉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4、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人数不确定,就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存在共同诉讼,由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推选,推选不出由法院提出代表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对法院指定不满意指定,可退出另行起诉,未登记权利的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对其请求确认的,裁定适用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二、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如何认定共同诉讼,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如下:
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两个以上,且各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2.诉讼标的须为共同。
3.属同一人民法院辖区。
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三、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是否必须由全体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所谓“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全体当事人可以推选二至五人为代表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例如某小区20名业主拖欠物业费未缴纳,物业公司将他们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
20名业主可以推选2至5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四、在行政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有哪些条件?
1、必要的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
2、必要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起诉时没有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没有申请追加的,法院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如果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下列情形的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必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的情形;
2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
3法人违法,行政机关对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为中作出处理,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的情况;
5、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均为共同被告。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五、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共同诉讼一般指具有共同诉讼标的多个当事人的诉讼合并审理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