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7-27 15:00:40
   
杨君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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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2、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3、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4、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2、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

3、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

4、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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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认定

专业分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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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法律上如何认定?

专业分析

1、行政单位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单位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单位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单位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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