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什么?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第二百零四条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二、海事赔偿职责限制与单位职责限制的差别是什么
1.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和旅客运输合同法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职责限制规则或称单位职责限制规则的限定。承运人职责限制规则与海事赔偿职责限制规则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分别的职责限制规则。
2.承运人的职责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职责限制则是职责限制主体针对某次意外惹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额。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职责限制丧失的要求以及适用情况等都有许多分别。不过,这两种职责限制规则也可能同时起作用。
三、海商法的海事责任限制包括哪些?
专业分析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1、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2、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4、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引用法规
[1]《海商法》 第210条
四、海事赔偿责任均可以依照规定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