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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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7-26 14:59:36
   
李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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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若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的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的规定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的规定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

2、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3、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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