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保什么,法律的规定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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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二、人身保险人身信用的概述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不断变化。因此,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一、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种类 以“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 对单个人来讲有了保险保障,这就有了安定性,不受银行利率的影响,万一没有到合同约定期满而发生不幸,被保险人即可得到一笔约定的经济保障,这是银行储蓄产品所没有的。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相对意外险而言就比较低。 以“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 这种保险提供的保障不是依据定额给付原则,而是补偿原则,是就实际花费的治疗费数额,但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因此,它的是补偿原则,它的特点是保费适中保额不低。这类保险的名称必有“健康”、“医疗”的字眼。 以“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这些险种一般没有储蓄功能,例如乘坐飞机买的保险,几元钱或几十元钱的保险费,而保障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经济给付,可见这种险种的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这种保险无论如何包装变化,险种名称中必有“意外险”三个字。 以“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这种保险是将保障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险种,它是在优先提供保障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而投资获利多少,决定分红的多少。这类险种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程度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种而言就比较低。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新型种类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而言的,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分红型保险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 万能型保险 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简称投连险。投连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与投资挂钩的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一份保单在提供人寿保险时,在任何时刻的价值是其投资基金在当时的投资表现来决定的。
三、财产保全需要保担保吗?
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法院在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失进行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四、保证人与担保人一样吗,规定是什么
保证人和担保人不一样,一般担保是指物的担保,而保证是人的担保。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因为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所以担保人包括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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