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适用简易程式的情形有哪些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33条
二、审判程序是什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1.简易程序是指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并且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独立的第一审诉的一种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三、简易程序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采用简单、快捷、简便的审判方式,对案件进行快速审理的审判程序。不适用简
简易程序是指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并且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独立的第一审诉的一种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四、简易程序是一种基于计算机程序的程序方法。它与传统的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通过计算机实现;2、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原刑诉法规定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转换第一审判程序进行审判。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1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