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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纠纷如何处理
1.在侵权关系中,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赔偿。加害人赔偿的范围取决于受害人损害的范围,至于受害人受损后支付款项的来源则在所不问。因此,受害人在受损后,其为此支付的款项如果系第三人垫付的,则受害人与第三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该关系与侵权关系无关。因此,第三人为受害人垫付的款项,加害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加害人不能以该款项不是受害人自己支付而拒绝赔偿。
2.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生命权和健康权,分别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
生命权健康权属于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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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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