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1、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风险提示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一定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二、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拖延验收是否可以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竣工验收的条件是什么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那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竣工验收的条件是什么?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
一、一般抹灰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规范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
一、建设工程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什么情况下建设工程无效合同 下列五种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常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