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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建设工程竣工检验的条件和必要条件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那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竣工验收的条件是什么?
二、完工验收后的备案时间、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6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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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九条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上述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盖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和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四、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的,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1、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风险提示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一定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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