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立功的认定司法解释,如何适用重大立功劳罪认定中的处理
法律分析
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重大立功
1、犯罪分子有检举或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
2、犯罪分子提供了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
3、犯罪分子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4、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刑法第六十八条
二、重大立功的认定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如下
1、犯罪分子有检举或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
2、犯罪分子提供了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
3、犯罪分子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4、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三、重大立功的认定司法解释,怎么规定重大立功劳用有哪些,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如下
1、犯罪分子有检举或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
2、犯罪分子提供了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
3、犯罪分子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4、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四、重大立功司法解释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引用法规
[1]《解释》 第一条
五、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重大误解怎样认定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的认识错误。
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是对合同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当事人对合同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4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