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在“三期”内享有哪些保护权利?
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怀孕的女职工,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产期保护妇女的产期保护,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
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给予产假4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上述待遇。哺乳期保护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的劳动。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此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在“三期”内可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1、女职工在“三期”内可享受下列福利待遇可以休产假;单位不得因此降低职工的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约;单位可依法减轻职工的劳动量;要为劳动者安排哺乳时间;以及为职工报销生育险等。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引用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三、女职工三期期间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女职工三期期间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三期女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引用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四、问一下妇女享有哪些人权问妇女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主要是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2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3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4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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