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谓投降后为敌人效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主动向敌人提供我军重要军事秘密,积极为敌人出谋划策,煽动、勾引我军被俘人员叛变投敌,接受敌人派遣任务,主动要求参加敌军与我作战等情形。但投降后被迫为敌人服劳役的,如挖工事,搬弹药等,不宜认定为敌人效劳。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