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概念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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