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