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概念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生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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