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条具体是什么相关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条具体是什么相关内容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2-22 13:28:09
   
杨军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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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条具体是什么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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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条具体是什么

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条具体是什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具体是什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具体是什么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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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条是什么?

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条是怎么样的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的课程。

2.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一条是怎么样的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

2。

2.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3.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查看更多

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5条新规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8条新规是什么?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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