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等级与赔偿标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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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1-10 23:17:03
   
杨军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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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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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
事故等级与赔偿标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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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事故等级与赔偿标准相关内容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交通事故等级与赔偿标准

一、"六级伤残最高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6级残疾的,赔偿标准并没有法定上限,且6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也不是固定的,比如定残之前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就是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误工损失赔偿的,和伤残级别无关,残疾赔偿金也取决于受害人常住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二、"十级伤残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否索要误工费"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也是需要支付误工费的。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就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

1、误工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上写明的休息时间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收入情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查看更多

二、事故等级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伤棉等级如何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申请交警部门或者法院委托鉴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二、...查看更多

三、事故等级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伤义等级如何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申请交警部门或者法院委托鉴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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